一、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
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
2、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
3、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企业债务重组 的条件是: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法律客观: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破产法全文》第九十二条
三、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有哪些?
1、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2、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3、偿债资产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此外,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四、债务重组的条件是什么
当代社会的发展途中,资金在不断地运转,企业新设与倒闭都是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债务重组也是时常会发生的。那么在民法典中规定,债务重组有哪些条件呢?
网友咨询:
债务重组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
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
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律师补充: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4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而言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2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下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3种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五、企业债务重组新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
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对于之前,主要在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清偿债务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上有所变化,债务重组涉及企业资产的变动,对于企业来说一定需要严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这样才能避免遇到债务重组纠纷。
(一)、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二是债务重组收益部分由现行准则中规定的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是其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下面以长